职业培训学校章程两篇
第 1 页 共 17 页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职业培训学校章程两篇两篇 篇一: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依法自主办学,依据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 、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 《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》 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。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: 职业培训学校。办学地 址: , 邮政编码: , 联系电话: 。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、自愿举办、从事教育事业, 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。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业务主管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。 第五条办学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坚持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,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保证教育、教学质量,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,为社会培养人才。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 第 2 页 共 17 页 法则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 第二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、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。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 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 (三)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。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: 万元;举办者 出资金额 万元, 占全部出资额的 %。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 (一)办学范围:【必须具体明确,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 围一致】 (二)培训形式:短期培训。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理事会是本单 位的决策机构,理事会成员为 人【须单数, (3—25 人) 】 。本单位 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(或其他办法产生) 。每届任期 年 【最长 4 年】 ,届满可连选连任。理事长、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、登 记机关备案。 理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 第 3 页 共 17 页 及有关单位(业务主管单位)推选产生。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修改章程 (二)业务活动计划 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 (四)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; 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、变更或终止; (六)聘任或解聘本单位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; 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 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; (十一)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(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 报的学校) 。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,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。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 1 人、副理事长 1—2 人。理事长、副理 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,由理 第 4 页 共 17 页 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, 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 地点、 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 议实行 1 人 1 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 过时方可有效。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 为有效: (一)聘任、解聘校长; (二)章程的修改; (三)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; (四)审核本单位预算、决算; (五)决定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 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 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 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 除责任。 第 5 页 共 17 页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 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 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。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由理事会提出,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。校长 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 (二)组织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本单位 规章制度; (三)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 (四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; (五)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 (六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 (七)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。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。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 3 人。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连任。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 第 6 页 共 17 页 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 产生。 本单位理事、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 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校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 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 以纠正。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。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 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 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 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 3 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; 第 7 页 共 17 页 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 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; (六)非中国国内居民的; 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 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: (一)个人出资; (二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 (三)利息; (四)其它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存续期间,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、业务 范围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存续期间,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 费。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,不得转让或分红。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事业捐赠法》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。 第三十条本单位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国家统一的《民 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建立严格的会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,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,进行会计核算、编制财务会计报 第 8 页 共 17 页 告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,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 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接受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 审计。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 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及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校务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,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,报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: (一)人事管理制度(含保险保障规定) ; (二)教学管理制度(含招生规定) ; (三)教师管理制度(含聘任、考核规定) ; 第 9 页 共 17 页 (四)学生管理制度(含毕、结业、学籍制度) ; (五)财务管理制度(含收退费制度) ; (六)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 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 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 (三)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; (四)连续两年未招生; (五)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; (六)自行解散的; (七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。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。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 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 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 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 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 10 页 共 17 页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。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,并将办学许可 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,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、印章交回登 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,同时办理注销登记。 第四十条本单位自行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 即为终止。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,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,报审批 机关备案。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 20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。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,以 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。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名: 申请人(签名)或民非单位(签章) 年月日 第 11 页 共 17 页 理事会成员一览表 理事会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或 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第 12 页 共 17 页 理事会成员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理事会职务 学历或职称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主要学习及工作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: 第 13 页 共 17 页 篇二: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(范本)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,《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制订本章程。 第 2 条学校名称:安徽 XXXX 职业培训学校。 第 3 条学校性质:本校为 XXXX 公司(或个人)自愿举办的,非营利性 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。 第 4 条办学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,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 德风尚,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,保证培训质量,致力于培养 XXX 类 人才。 第 5 条法定代表人由 XXX 担任。 第 6 条校址:XX 市 XX 街 XX 号。 第 7 条学校接受审批机关 4 川省劳动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 4 川省 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 8 条办学范围:开展 XX 专业(X,X 级)培训。 第 9 条办学形式:全日制(或函授,短训)。 第 10 条招生对象: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。 第 14 页 共 17 页 第 11 条办学规模:XXX 人/期。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 12 条本校的决策机构为 XX 会(可为董事会,理事会或校务会。之 下仅以董事会为例)。 第 13 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 X 人,校长 1 人,教职工代表 X 人 等 5 人组成,设董事长 1 人,副董事长 X 人。董事长,副董事长由全体 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,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其指定的副 职行使职权。 第 14 条董事会的职权: (1)聘任和解聘校长; (2)制定,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; (3)制定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 (4)筹集办学经费,审核预算,决算; (5)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; (6)决定学校的分离,合并,终止; (7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 第 15 条董事会议事规则: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当赞成票和反 对票数相等时,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。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 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,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 第 15 页 共 17 页 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,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。 第 16 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 (1)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; (2)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 (3)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; (4)法律,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。 第 17 条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 (1)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; (2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,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; (3)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,行政后勤人员,实施奖惩; (4)组织开展培训,科研等活动,保证培训质量; (5)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; (6)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。 第 18 条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,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它管 理人员进行监督。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 19 条依法建立财务,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,设置会计账薄,保 证会计资料合法,真实,准确,完整。 第 20 条学校资产:由 XXX 出资 XXX 万元。 第 16 页 共 17 页 第 21 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每年制作年 度会计报告并审计。 第 22 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 第 23 条出资人要求(或不要求)取得合理回报。 第五章变更,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 24 条变更学校名称,办学层次及形式,校址,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, 开办资金,宗旨和业务范围等,以及学校分立,合并,应报省劳动保障 厅审批或审核,经同意后变更。 第 25 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 外的活动。 第 26 条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,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,报 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六章附则 第 27 条本章程经 XX 年 XX 月 XX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,自审批机关,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第 28 条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 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 第 29 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。 董事签名: 第 17 页 共 17 页 年月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