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册公司章程范本两篇
第 1 页 共 22 页 注册公司章程范本注册公司章程范本两篇两篇 篇一:***********公司名章程 (本范本仅供参考,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修改。蓝色为可选择条款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 程。 第二条本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, 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。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。 名称: 住所: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: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。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,可以对外投资,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。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10 年,自公司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。 第二章股东 第 2 页 共 22 页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 1 个: 1、股东姓名或名称: 股东住所: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: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、监事的权利; (二)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; (三)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; (四)有权查阅公司章程、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,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; (五)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,公司新增资本时,有优先认缴权; (六)公司清盘解散后,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; (七)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,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 求,纠正该行为,造成经济损失的,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。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; (二)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; (三)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,不得抽回出资; (四)遵守公司章程,保守公司秘密; 第 3 页 共 22 页 (五)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,提出合理化建议,促进公司业务发展。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,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,出资证明书载明 下列事项: (一)公司名称; (二)公司登记日期; (三)公司注册资本; (四)股东的姓名或名称,缴纳的出资; (五)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。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。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,记载下列事项: (一)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; (二)股东的出资额、出资比例; (三)出资证明书编号。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 万元,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 万 元。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: 股东姓名或名称: 出资额: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:% 第 4 页 共 22 页 出资形式:货币 首期出资额:人民币 10 万元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的,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权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,公司不设立股东会。 第十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 (二)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、监事、决定有关董 事、监事的报酬事项; (三)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(四)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(五)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 (六)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(七)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(八)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第 5 页 共 22 页 (九) 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 出决定 (十)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(十一)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 公司。 第十九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,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,设执行董事壹名,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 权利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,由股东任命产生,任期三 年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,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,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 (一)负责召集股东,并向股东报告工作; (二)执行股东的决定; (三)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 (四)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 第 6 页 共 22 页 (五)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 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,决算方案; (七)制定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 (八)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 (九)决定任聘或者解聘公司经理,及其报酬事项,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; (十)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 (十一)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 下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,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,并 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。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(或者执行董事)聘任或解聘,任 期 3 年。经理对董事会(或者执行董事)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、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决议或者执行董事决定; (二)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 (三)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; 第 7 页 共 22 页 (四)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 (五)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; (六)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; (七)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(或者执行董事)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; (八)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 第二十六条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,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。 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,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 (一)挪用公司资金; (二)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; (三)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,未经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同意,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; (四)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,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; (五)未经股东同意,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,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; 第 8 页 共 22 页 (六)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; (七)擅自披露公司秘密; (八)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。 第二十八条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当赔偿 责任。 第七章监事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,设监事一名。监事由股东委任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三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,监事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 监事任期届满为及时改选时,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,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,履行监事职务。 第三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 1、检查公司财务。 2、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 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。 3、当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损害的利益时,要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 第 9 页 共 22 页 予以纠正; 4、向股东提出提案; 5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,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; 6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,费用由公司承担。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公司承担。 第八章财务、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、会计制度。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,并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记。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。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 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,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,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五十后,可不再提取。 第 10 页 共 22 页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,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,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。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、经股东决定,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。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,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。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、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。但是,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。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,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。 第三十九条公司聘用、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,由 股东决定。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,不得另立会计帐册。 对公司资产,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。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,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。 第四十二条当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,可以解散。 第四十三条公司正常(非强制性)解散,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,并 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。清算由股东组成 第 11 页 共 22 页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,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。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清理公司财产,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; (二)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; (三)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; (四)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; (五)清理债权、债务; (六)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; (七)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。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。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 登记。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,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,并报股东会确认。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、职工的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,缴纳所欠税款,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,按照股东的出 资比例分配。清算期间,公司存续,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。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,不得分配给股东。 第四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,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,报股东会或公 第 12 页 共 22 页 司主管 机关确认。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,公告公司终止。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,依法履行清算义务,清算组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,不得侵占公司财产。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,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 改公司章程。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,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。 修改公司章程,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或制定新的公司章程。 第五十一条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或者新章程,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。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,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。 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,均为本章 程的组成部分,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。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,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 注册后生效 第 13 页 共 22 页 股东盖章及签字: 篇二:注册公司章程范本 ________________有限(责任)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 (以下简称“公司法” ) ,经 全体股东讨论,共同制定本章程。 第二条:公司名称:有限(责任)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 ) 。 公司住址: 第三条:公司注册资本:人民币万元。 第四条:公司经营范围: 第五条:公司经营期限: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。 第六条:本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具有约束 力。 第二章股东(自然人或者企业) 姓名(名称) 、住址、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七条:公司由下列股东共同出资设立: 自然人:姓名:出资方式: 认缴出资额: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% 第 14 页 共 22 页 自然人:姓名:出资方式: 认缴出资额: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%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:股东享有下列权利: 一、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; 二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。公司方增加资本时,股东可以优 先认缴出资; 三、参加股东会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; 四、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、监事; 五、公司终止后,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; 第九条:股东负有下列义务: 一、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。股东未 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,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 约责任; 二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; 三、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。 第四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: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。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,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; 第 15 页 共 22 页 不同意转让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,如果不购买将转让的出资,则视为同 意转让(股东 只有两个的,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另一股东同意) ;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,在同等条件下,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 有优先购买权。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、职权、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: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。股东会是公司的全 力机构,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: 一、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 二、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,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; 三、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,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; 四、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; 五、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; 六、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,决算方案; 七、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 八.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 九.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; 第 16 页 共 22 页 十、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变更公司形式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; 十一、修改公司章程; 第十二条:股东会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、分立、合并、 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,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 第十三条: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。 第十四条: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,依照 本章程规定行 使职权。 第十五条: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月份召开 第十六条: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,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, 或者监事情,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。 第十七条: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,执行董事主持,执行董事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。 第十八条:召开股东会议,应当与会议展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 东。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 第 17 页 共 22 页 记录上签名。 第十九条:本公司因规模较小,所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,根据 公司法第五十 一、五十二条的规定,公司设执行董事(兼公司经理)一名,由股 东会选举产生;监事一名。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条: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 一、负责召集股东会,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; 二、执行股东会的决议; 三、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 四、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 五、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 六、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; 七、拟定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变更公司形式、解散的方案; 八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。 九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(包括其他雇聘人员) 、 决定其报酬事项; 十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 其中第六、七项的方案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 能实施,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,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第 18 页 共 22 页 规定。 对规模较大需要设立董事会的公司,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章程的 规定,参照本规范章程另行拟定。 第二十一条:公司设监事一名,由股东会选举产生。已经担任公司 的董事、经理、财务负责人的,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二十二条: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 第二十三条: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 一、检查公司财务; 二、对董事、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; 三、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,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 纠正; 四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; 监事列席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。 第二十四条:董事、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 的名义开立帐户储存。 董事、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。 同时,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公司股东。 第二十五条:董事、经理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。从事上 第 19 页 共 22 页 述活动的,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。 第二十六条:董事、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,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:根据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条,公司的执行董事,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: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被依法宣告破产的,由人 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,组织股东、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 成立清算组,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。 第二十九条: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解散: 一、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, (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时) ; 二、股东决议解散; 三、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; 第三十条:公司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,应当解散, 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,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, 进行清算。 第三十一条: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 第 20 页 共 22 页 一、清理公司财产,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; 二、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; 三、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; 四、清缴所欠税款; 五、清理债权债务; 六、清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; 七、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。 第三十二条: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六 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,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,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券。 第三十三条: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,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,应当制定清算方案,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。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,分别支付清算费用、职工工资和劳 工保险费用,缴纳所欠税款,清偿公司债务。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!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。 清算期间,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。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规 定清偿前,不得分配给股东。 第三十四条:因公司解散而清算,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,编制资 第 21 页 共 22 页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,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,应当立即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。 第三十五条:公司清算结束后,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,报股东 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,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,申请注销公司登记, 公告公司终止。 第三十六条: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,依法履行清算义务。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,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:本章程经公司首届全体股东会议通过,全体股东签名、 盖章后,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,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之日起生效。 第三十八条:本章程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,修改时亦同。 第三十九条:本章程与法律、行政法规相抵触时,以法律、行政法 规为准。 第四十条:除本章程规范章程载明的事项外,股东还可以另行拟定 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,如:公司的财务和会计,公司的劳动用 工制度等。 全体股东签名(盖章) : 第 22 页 共 22 页